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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经济效益,完善分配、监管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题:联动经济效益,完善分配、监管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新华社记者叶昊鸣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事关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标志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

  聚焦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成长的烦恼”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国有企业也在不断成长壮大。但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领域尤其是工资分配领域,面临不少“成长的烦恼”。

  “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没有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二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但现有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却难以适应发展需要;三是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的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手段。”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工资分配研究专家常风林说。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调节过高收入”。此次改革中明确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

  企业自律机制越有效,分配自主权越充分。自我约束机制强特别是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赋予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将更充分。“这与近年来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相呼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常风林说。

  常风林表示,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在客观上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工资决定机制要咬定“效益”不放松 

  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特点是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单一挂钩”,而在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将转变为“一适应、两挂钩”,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多因素综合决定,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价位对标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多重因素。

  “改革着眼于使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使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定程度将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充分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职工工资收入方面有更多获得感,给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常风林说。

  工资增长与否由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对标等多因素决定,这一做法并不是弱化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也不是只讲公平不讲效率,而是希望能够激励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劳动生产率更高、劳动力市场价位更合理,核心内涵仍是咬定“效益”不放松,这也与此次《意见》中明确“要完善工资与效益的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并行不悖。

  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实现工资总额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挂钩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完善内部分配,提高监管能力 

  此次《意见》中明确的重点改革内容还包括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一方面,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以业绩为导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

  而在监管能力方面,此次改革既要求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信息对外公开制度等,也提出了多项创新性监管方式,如明确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关政策,着力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坚持宏观调控全覆盖,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可以预期,此次改革既是对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难得机遇,同时也对政府部门特别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常风林说。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顶层设计已经确定,政策已经明确,需要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全面贯彻落实。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既要把握好市场化改革方向,又要做好宏观指导和调控,才能真正将改革落实到位。